**章 總則
**條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及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提出的節能減排目標,規范并指導各高等學校開展節約型校園建設各項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高等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建筑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能節水措施,減少能源、水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
第四條 節約型校園建設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由主要校級領導負責的節約型校園建設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可由能源管理、基建、房產、資產、設備、采購、學工、團委等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制定節約型校園建設工作的方針,指導節約型校園建設的工作,組織協調各院系、各部門的資源,為節約型校園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提供基本保障。
第六條 節約型校園建設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如節能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校園節約的具體職能工作,部署、協調、監督、檢查節約型校園建設各項工作。
第七條 建立院系和部門的責任人負責制度,各部門負責人作為該部門節約監管工作的責任人,負責監督落實學校制定的各項節約型校園建設任務。
第八條 學生思想教育部門、團委及學生會將節約型校園建設工作納入學生工作中,并積極引導和支持學生開展校園節約活動。
第九條 建立各級能效管理負責人制度,內容包括:
(一)學校主要領導作為校園節能工作的責任人,并將校園節能工作與業績考核掛鉤;
(二)各院系、部門負責人為該部門單位能效管理和節能工作的*終責任人,并建立相應的業績考核體系;
(三)對于能耗較大的建筑設施或設備,如含有大型實驗裝置的實驗室,應指定實驗室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為能源管理責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及能耗計量、統計工作;
(四)應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熟悉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具有能效管理專業知識,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和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職稱。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校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立能源管理文件、報表、記錄和管理臺帳,內容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內容包括:
明確校園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則、職責權限、辦事程序、協調及聯系方法、記錄表格(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機構或責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并形成文件。
制定關于建筑節能的有關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設備運行的管理臺帳,如大型用能設備(制冷機、鍋爐、大型實驗設備)或設備機房的節能管理規定、規程、能耗計量裝置(儀表)的校驗證明;管理人員接受節能培訓的證明文件。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節能技術文件,內容包括:
技術要求、操作規程、測試方法、竣工圖紙、計算書等。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能耗水耗記錄文件,內容包括:
對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計量數據、檢測結果、運行記錄、分析報告、建筑自動化系統存儲的記錄數據等資料,應按規定保存,作為分析、檢查和評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 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及本地區的用能、用水定額標準和實際能耗統計結果,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園用能、用水定額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節約型校園建設相關管理機構應對校園節能設施運行情況行使以下監督權:
(一)社會化運行單位是否與委托單位簽訂運行服務合同,合同有關內容是否符合節約型校園設施節能運行要求并得到落實;
(二)運行單位崗位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崗位培訓;
(三)運行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校園設施節能運行的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四)運行委托單位是否有影響運行單位正常工作和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五)運行委托單位和運行單位是否有其他用能和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校園設施社會化運行單位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確保設施節能運行;
(二)舉報用能單位的用能和環境違法行為;
(三)對運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運行水平。
第三章 運行維護節能
第十四條 校園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第十五條 校園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六條 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查閱建筑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臺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電、水、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七條 校園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八條 校園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校園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四章 專項管理
第二十條 校園用能設備主要為采暖、集中空調、照明設備和用水器具,應重點強化這些設備的運行維護階段的技術、管理及行為節能(節水)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集中空調系統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一)根據校園建筑負荷特點有效地采取部分負荷調控措施。有條件時空調水輸送系統、風系統采用變流量控制,合理采用大溫差小流量運行;
(二)積極采用熱回收措施,節省新風處理能耗;
(三)過渡季節合理采用全新風運行,減少制冷機開機能耗;
(四)實施室內溫度節能設定,夏季室內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五)根據《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GB19210-2003)定期實施空調設備及風管的清洗維護,確保換熱效率,保障空氣品質;
(六)對建筑物的集中冷熱源、流體輸配系統等運行狀態進行監控與計量。
第二十二條 采暖系統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一)加強采暖鍋爐計算機自動化控制與輔機變頻技術。提高燃燒效率、增加熱量回收;對于燃煤鍋爐,有條件的應采用爐渣二次回燒;加強鍋爐的除氧和水處理及防腐阻垢等措施,延長鍋爐使用壽命;
(二)按節能標準要求對供熱管道進行保溫,杜絕供熱系統存在的跑冒滴漏現象;
(三)改善管網輸配性能。做好管網系統水力平衡調試,通過調節消除熱網水力失調。避免“大流量、小溫差”不經濟運行狀況;
(四)加強管網系統的調節能力。對于既有建筑,有條件的可采用平衡閥及平衡閥智能儀表取代調節性能差的閘閥或截止閥,建筑的熱力入口處加裝熱量調節和計量裝置,改善系統調節能力;
(五)強化節能運行。根據學校不同建筑、不同使用特點實行分時段供暖,夜間低溫運行;
(六)供暖系統宜根據室外氣象條件變化進行調節,確保按需供暖;
(七)逐步推行供熱按熱量計費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照明系統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一)對教室等公共照明系統進行有效的分區分時控制;
(二)制定寒暑假期間教室等公共場合的節能照明控制措施;
(三)更換非節能燈具,積極采用節能照明燈具。
第二十四條 節水管理,內容包括:
(一)綠化澆灌、景觀補水和路面噴灑等用水不使用自來水;
(二)綠化澆灌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綠化的灌溉次數及用水量;
(三)對供水系統定期檢查、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四)建有回用水供水系統的校園需對回用水管網壓力進行監測,保證各用水點的正常使用。安排專人對中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對建立完善的日常數據記錄文件和定期分析報告。
(五)公共衛生間宜采用自動啟閉的節水器具,并定期檢查,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水質管理,內容包括:
(一)對回用水和景觀水的水質實施定期檢查,確保各項水質指標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二)對景觀用水的水質保障設施應定期檢修。保證水體的更新率處于一定的范圍內,防止富營養化發生。
第二十六條 行為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一)校園實施對節能行為的獎勵和對浪費行為的教育處罰措施,將師生員工節能行動納入行為規范建設中;
(二)鼓勵和支持學生成立節約型校園學生志愿者隊伍,巡查、監督并制止校園的能源浪費現象;
(三)自覺執行室內空調采暖溫濕度的節能設定,嚴格控制空調開啟時間。開空調時不開門窗,提倡下班前半小時提早關閉空調。過渡季節盡量不開或少開空調,以開窗通風或使用電風扇為主;
(四)離開辦公室前隨手熄燈、人離關機;
(五)倡導減少私家車的使用,提高學校班車的滿載率。提倡校園內使用自行車。公務用車采購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車輛,按規定及時淘汰環保不達標、油耗高的車輛。
第二十七條 行為節水管理,內容包括:
(一)公共用水場合張貼節約用水提醒標示牌;
(二)實施能源繳費校園一卡通,將水資源消費與個人經濟利益掛鉤;
(三)水龍頭隨用隨開;跑冒滴漏,及時報修。
第二十八條 行為節材管理,內容包括:
(一)倡導紙張耗材節約行為。節約用紙,推廣無紙化辦公,廢紙重復利用,積極采用可再生紙。提倡雙面用紙,減少打印復印次數,節約使用打印耗材;
(二)嚴格控制會議鋪張浪費。減少或不使用精裝請帖,避免禮品過度包裝,減少或不使用校園橫幅,積極使用電子顯示屏及網站;
(三)廢舊資源如廢舊鋼鐵、廢舊有色金屬、廢舊塑料、廢紙、廢舊輪胎、廢舊電子設備和器材應當再生利用;
(四)鼓勵校園開展資源循環利用活動,積極回收利用書籍、衣物、文具等。
第二十九條 教學建筑節能節水專項管理,內容包括:
1、照明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通過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避免教室白天開燈、無人開燈、人少大面積開燈等電力空耗現象。對物業管理部門應落實崗位責任制,采取適當的方式如根據學生人數分層分區開放教室等措施限制教室開放數量。
2、空調系統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一)根據學校寒暑假特點,制定相應的節能運行策略。
(二)采取有效措施監控教室空調設備的開停,避免課后空開現象。
(三)風扇與空調結合的方式,對于南方的高校,建議采用風扇與空調結合的方式。
3、教學設備節能管理,內容包括:
(一)采取有效措施監控多媒體設備使用狀況,減少空開或待機電耗。
(二)嚴格管理計算機房設備,采取措施減少待機電耗。
第三十條 辦公建筑節能節水專項管理,內容包括:
(一)減少待機電耗。辦公室用電設備(計算機、打印機、飲水機等)應根據使用情況設置節能模式或及時關機。
(二)合理使用空調。過度季節延緩空調開啟時間,盡量以電風扇取代空調;開空調時關閉門窗,夏季室內空調溫度應設置在26℃以上,冬季室內空調溫度應設置在20℃以下;提倡下班前半小時提早關閉空調,室內無人時應關閉空調電源。
(三)照明節能。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晴天時少開燈;人少時少開燈;長時間離開辦公室或下班后要關閉照明電源。
(四)辦公建筑宜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一條 科研實驗樓節能節水專項管理,內容包括:
(一)嚴格執行辦公建筑各類專項措施外,對高耗能、高耗水實驗儀器、設備應專人負責,專項管理,做到節約使用;
(二)本著“誰用能,誰付費”的原則,能源費用計入科研業務費成本。
特殊要求的實驗室,可以采取有針對性地空調節能措施。
第三十二條 學生宿舍節能節水專項管理,內容包括:
(一)開展學生宿舍節約型校園建設宣傳活動,倡導校園節約風尚。在宿舍公示電耗水耗數據,展開節電節水競賽等方式,實現加強學生節約水電意識,量化節約成果,并配套實施相關獎懲措施;
(二)積極采用節能節水型供熱水、用水設備,應及時改造原有陳舊、能效低的設備。可重點結合校園學生集中浴室等設施實施再生能源利用、廢熱回收利用、中水利用、節能節水運行管理措施;
(三)將節能節水內容納入學生宿舍住宿規定中。通過實施插卡用水等措施,強化宿舍能耗管理。禁止學生宿舍使用電爐、電暖氣、電飯鍋、熱得快等電器。
第三十三條 學生食堂節能節水專項管理,內容包括:
(一)倡導節約糧食,反對浪費,制止不文明的就餐行為;
(二)加強內部管理,從源頭上節約和控制采購成本;對食堂員工嚴格要求,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操作程序,在清洗、烹調、消毒過程中,充分注重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三)樹立綠色環保理念。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和筷子,提供經高溫嚴格消毒的餐具,以節約資源。
第三十四條 學生浴室節能節水專項管理
學生集中浴室應根據地域條件和校園條件合理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積極采用洗浴廢水的熱回收及中水回用處理技術;導入IC卡節水管理系統及節水型設備。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在節電降耗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制定獎懲辦法,對在本校能耗、水耗管理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能耗、水耗超過定額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能、用水超過*高定額指標的,限期治理;未達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處理建議,責令整頓。
新建或改建超過用能、用水定額的工程項目,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整改或停止建設。
第三十八條 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審批單位責令整改或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人和設計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